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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室工作职责:
1、检查本局及所属系统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组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对本局和监察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决定、命令的问题实施监察。
2、立案调查本级检查、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的重要违纪案件。纪检组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建议;监察室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向本局行政领导提出处理建议。
3、协助本局党组和行政领导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配合人事部门和机关党总支(支部)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对工作人员进行政风政纪教育。推动各部门(单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
4、受理对本局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揭发、检举、控告;受理党员、被监察对象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申诉。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保护检查、监察对象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建议。
5、纪检组发现同级党组或其成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有权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一级纪检组报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或阻挠。需要立案调查的,要按党章或有关规定报批。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是失职行为,严重的要受到追究。
6、对本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提拔任用,人事部门在提请党组讨论决定前,应征求同级纪检组的意见。
7、参与本局对党员领导干部、行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情况的考察、考核。
8、承办本局党组、行政领导和上级局纪检组、监察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电话:87782873
负责人:张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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