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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  
       
  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监督方式及程序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主动公开的有关事项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局编制的《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本局办公室进行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通过网站、政务公开栏、行政许可受理大厅公告、触摸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媒体、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群众公示。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具体网址为www.yzfda.gov.cn。
  (三)公开时限
  本局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责、政务公开、行政许可、产品注册等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局不再继续在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局查阅这类信息。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局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本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局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的,本局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扬州市秋雨东路3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夏季3:00-6:00),联系电话:87782862,传真号码:87782863,邮政编码:225009,网址:www.yzfda.gov.cn,电子信箱:zwgk@yzfda.gov.cn。
  (二)提出申请
  向本局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江苏省扬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式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本局办公室领取,也可以在本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www.yzfda.gov.cn;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办公室当场提出申请。
本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本局收到公民提出的申请后,将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对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提出的申请,需要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三)申请处理
收到申请后,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形式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可以当场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局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如果属于依申请公开信息,本局将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本局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本局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本局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信息,本局将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本局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本局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在延长15个工作日内答复。
  本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监督方式及程序按照市政府《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办理。本局的监督电话87782873,电子邮箱:jcs@yzfda.gov.cn,地址:秋雨东路3号,邮编:225009。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违反《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或者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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